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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宏叶铝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1:05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知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宏叶铝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洋西汤溇村。
  法定代表人叶水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关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
  法定代表人陆志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昆山萧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范家浜路12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丹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关寿。
  上诉人湖州宏叶铝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叶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梁公司)、原审被告昆山萧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然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知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21日进行了调查质证。上诉人宏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关寿,被上诉人栋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到庭参加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1月15日,栋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型材(H8010)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1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3035××××.7。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状态稳定。
  萧然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7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门窗工程的设计、施工;钢结构的设计、生产、安装;建筑门窗、幕墙的生产、加工;保温材料、装饰材料、建材、五金配件的销售。宏叶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制造加工、塑料粉末制造加工。
  栋梁公司曾于2011年9月23日以宏叶公司、萧然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案号为(2011)浙湖知初字第90号的侵权诉讼,该院立案后根据栋梁公司的申请前往该案被告萧然公司处查封保全了涉案侵权产品。之后,宏叶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第186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栋梁公司因此撤回了(2011)浙湖知初字第90号案件的起诉。后栋梁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第18666号决定,责令该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宏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同年7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栋梁公司遂以(2011)浙湖知初字第90号案中查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为证据,以宏叶公司生产、萧然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宏叶公司、萧然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2.宏叶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宏叶公司、萧然公司承担。
  萧然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其公司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对于是否侵犯专利权其并不知情。
  宏叶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涉案专利目前仍处于无效宣告请求重新审查程序中,其权利及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尚不确定,不能作比对判定。被诉侵权型材是依据现有设计制造的。根据铝合金建筑型材的相关国家标准,其提供的专利申请号为200530109085.9的型材专利作为现有设计结合隔热铝型材的惯常设计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故本案并不构成侵权。同时,涉案产品已是行业内淘汰产品,宏叶公司生产的数量较少,利润微薄,即使构成侵权栋梁公司的损失也极其有限。(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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