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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09:58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知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登远、张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云、姚小娟。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秦雪峰。
  上诉人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大王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炊大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登远、张亮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云、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29日,苏泊尔公司与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手柄(B)”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0年11月17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23××××.5,其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左视图如下:
  2013年8月1日,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和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共同声明:放弃对炊大王公司、天猫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及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同意由涉案专利共有人苏泊尔公司单独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13年3月1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杭州市闲林万景村,在一家门牌标有“南星桥7”字样的厂里分别以168.8元、190元、62.6元、70元、72.8元的价格购得五个产品,其外包装盒上分别写有“溢彩不粘炒锅”、“麦饭石陶晶炒锅”、“溢彩不粘奶锅”、“炊大王汤锅”和“溢彩不粘煎锅”的字样,并取得五张出库单(单号为CK1303110076)、“炊大王厨具”宣传册一本和三张名片。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在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包装、密封和拍摄,出具了(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2276号公证书。苏泊尔公司主张“麦饭石陶晶炒锅”系本案被控侵权实物。同日,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浙江省钱塘公证处的电脑分别点击进入“www.cook-king.com”和“淘宝商城炊大皇旗舰店”,并对产品页面截图保存,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进行了监督,并出具(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2286号公证书。苏泊尔公司主张上述两份公证书显示的多个型号的超级耐磨王炒锅、新麦饭石陶晶炒锅、麦饭石陶晶煎盘、麦饭石陶晶奶锅、铸铁永不锈炒锅、麦饭石陶晶炒锅、麦饭石炒锅等均系侵权产品。2013年8月8日,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浙江省钱塘公证处的电脑,点击进入http://www.tmall.com(天猫网),在该网首页搜索进入“炊大皇旗舰店”,并对产品页面截图保存,并分别以67.5元、277.24元、261.06元的价格购买了“炊大皇汤锅”、“炊大皇麦饭石炒锅”和“炊大皇铸铁永不锈炒锅”三件商品。其中“炊大皇铸铁永不锈炒锅”商品详情页面显示累计评价426,月交易记录9件;“炊大皇麦饭石炒锅”商品详情页面显示累计评价37,月成交记录2件;“炊大皇汤锅”商品页面显示累计评价605,月成交记录26件。在天猫网的首页搜索进入“炊大皇嘉乐专卖店”,对产品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并以74.5元的价格购买“炊大皇溢彩奶锅”一件,该商品详情页面显示累计评价20,月成交记录17件。上述四件商品的收件信息均为浙江杭州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楼业务三科韩侃收”。(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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