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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2015.6

发布时间:2015-06-15 08:52商业秘密网
  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
  (一)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及权利状态。
  即:原告是否为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原告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审查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判断方法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时,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四)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
  即:被告是否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五)审查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被告在抗辩时,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不视为侵权抗辩、现有设计 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如果成立,则其抗辩理由成立。
  (六)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七)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
  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状态的审查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1、除专利权的共有人之间明确约定由部分专利权共有人提起诉讼外,专利权的全部共有人应当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其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取得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专利权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受赠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记载上述权利转移事项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4、专利权人为公司的,在公司分立、合并、更名后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记载上述权利转移事项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
  1、专利权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一般记载在专利证书中,如果专利证书与专利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为准。
  2、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了权利主体变更或者被告、第三人对专利权主体、权利有效状态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提交专利登记薄副本。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包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 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2、(1)对于同一产品多项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被授权后,简要说明中应指定基本外观设计,该产品基本外观设计与其他相似外观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例如画有脸谱的扇面、带录音功能的签字笔。(作者:未知,来源:天津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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