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REX.CN被抢注 杜蕾斯索赔三十万
发布时间:2015-06-15 08:30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www.cnsymm.com 孙佳恩点评:LRC公司拥有杜蕾斯(DUREX)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侵权成立,依法予以保护!
认为对方注册的域名“DUREX.CN”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LRC公司将厦门易名网络公司、厦门易名科技公司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LRC公司诉称,杜蕾斯(DUREX)是世界安全套第一品牌,诞生于1929年,在中国宣传并销售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自1988年开始,LRC公司注册了多个“杜蕾斯”和“DUREX”商标,并通过关联公司注册了杜蕾斯(DUREX)官方网站www.durex.com及中文官方网站www.durex.com.cn,对“DUREX”商标和产品进行宣传。
本案争议域名“DUREX.CN”注册于2003年3月17日,原注册人为“王依涵”,目前已变更为易名网络公司。易名科技公司系域名注册机构,协助注册并协助易名网络公司取得了争议域名。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争议域名系由其授权制作并颁发。因此,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LRC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LRC公司认为,杜蕾斯(DUREX)名称并非既有单词,“DUREX”源自三个英文单词的组合“耐久(Durability)、可靠(Reliability)、优良(Excellence),用以彰显产品的三个主要特性:耐久、可靠、出色品质,因此,“DUREX”除指代杜蕾斯商标及商品名称外无其他具体含义。而争议域名“DUREX.CN”主要部分“DUREX”与自己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与自己关联公司注册域名“DUREX.COM”及“DUREX.COM.CN”构成混淆性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另外,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理由是:第一,杜蕾斯(DUREX)商标具有极高的内在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域名主要部分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第二,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王依涵”曾试图以几十万的高价向LRC公司出售该域名,未果后将该域名转移至易名网络公司名下,恶意阻碍LRC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与LRC公司竞争对手“杰士邦”官方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严重影响了LRC公司“DUREX”品牌产品的正常业务。因此,起诉要求判令易名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争议域名并将争议域名转移给LRC公司,厦门易名科技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予以协助;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未知,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认为对方注册的域名“DUREX.CN”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LRC公司将厦门易名网络公司、厦门易名科技公司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LRC公司诉称,杜蕾斯(DUREX)是世界安全套第一品牌,诞生于1929年,在中国宣传并销售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自1988年开始,LRC公司注册了多个“杜蕾斯”和“DUREX”商标,并通过关联公司注册了杜蕾斯(DUREX)官方网站www.durex.com及中文官方网站www.durex.com.cn,对“DUREX”商标和产品进行宣传。
本案争议域名“DUREX.CN”注册于2003年3月17日,原注册人为“王依涵”,目前已变更为易名网络公司。易名科技公司系域名注册机构,协助注册并协助易名网络公司取得了争议域名。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争议域名系由其授权制作并颁发。因此,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LRC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LRC公司认为,杜蕾斯(DUREX)名称并非既有单词,“DUREX”源自三个英文单词的组合“耐久(Durability)、可靠(Reliability)、优良(Excellence),用以彰显产品的三个主要特性:耐久、可靠、出色品质,因此,“DUREX”除指代杜蕾斯商标及商品名称外无其他具体含义。而争议域名“DUREX.CN”主要部分“DUREX”与自己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与自己关联公司注册域名“DUREX.COM”及“DUREX.COM.CN”构成混淆性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另外,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理由是:第一,杜蕾斯(DUREX)商标具有极高的内在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域名主要部分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第二,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王依涵”曾试图以几十万的高价向LRC公司出售该域名,未果后将该域名转移至易名网络公司名下,恶意阻碍LRC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与LRC公司竞争对手“杰士邦”官方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严重影响了LRC公司“DUREX”品牌产品的正常业务。因此,起诉要求判令易名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争议域名并将争议域名转移给LRC公司,厦门易名科技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予以协助;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未知,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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