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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5-06-11 10:25商业秘密网
   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带来了网络经济的繁荣。与现实经济生活一样,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现实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位移”,没有差别;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网络技术带来的,属于网络环境的“专利”。对于网络技术带来的这些新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人们关注不多,但是它们已经并且正在严重地扰乱网络经济秩序,侵害其他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显得无能为力,迫切需要、完善。
  一、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 行为及其表现形态
  (一)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网络环境带给了人们无穷的财富和新的体验,但是网络市场与现实市场相比,并没有实质的改变,仍然是市场主体通过讨价还价的交易进行资源配置的手段,改变的只是交易的方式和交易的环境,即改变的只是技术问题。因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不管发生在现实市场还是网络市场,其本质并没有变化。对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大家批判甚多,但是对于其中第二条第1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学界与实务界的认识都高度一致,所以这个定义在网络环境中同样适用,即: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大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上的异化,即从本质上可以归为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如通过“黑客”行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属于传统种类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类是网络环境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当前大量存在的“软件攻击”行为,就很难归为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种类,当然还有一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竞合现象,难以归类。由于先前还未见有人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态做出比较完整的梳理,所以本文不惜篇幅将它们一一列出,抛砖引玉。
  1.域名纠纷。域名纠纷是当前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最早,引起关注最多的一类,美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中国的“长虹”、“全聚德”、“同仁堂”等都曾经遭遇过域名纠纷。①域名纠纷主要包含两种,即域名抢注行为和域名混淆行为,具体为以下四种情况:(1)恶意抢注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盗用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故意模仿、篡改在先注册域名、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并将其注册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将在先域名抢注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②
  2.不正当链接。“超级链接功能使得原本茫茫然无头绪的信息大海变成了贯穿全世界的信息网络”,③所以互联网的真正生命就来自于链接技术。链接包括链进、链出、首页链接、深链接、视框链接等。除首页链接外,这些方式都可能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主要存在于深链接、视框链接和图像链接中。
  3.网页抄袭或盗用。一个好的网页,知名企业的网页,或者知名网站的网页,都具有自身的特色,不仅本身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往往也代表着巨大的无形资产。通过网页的抄袭或盗用,可以混淆自己的网页和他人网页,使用户误以为自己的网页就是他人的知名网页,从而提高自己网页的点击率,并盗取他人的交易机会甚至进行诈骗。
  4.通过“埋设”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利用埋设“元标记”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服务商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很多搜索引擎,网络用户可以轻易地利用关键词搜索到自己想要的网站、网页等信息。网络的成功与否在于点击率的高低,点击率高的网站意味着更高的广告收人。利用“元标记”埋设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网上经营者将一些知名网站的关键词,比如网站所有者、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网站内容性质、网站特色等,“埋人”自己的网站,当用户搜索该知名网站时,一并出现自己的网站。一般的用户都喜欢浏览搜索结果的首页或者前几页,这样就能借助知名网站的高搜索率来提高自己的点击率从而获利。这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搭便车”行为。(作者:刘大洪 王永强,来源:经济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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