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3商业秘密网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与具体知识产权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较为不明确、专有性较弱,只是一种消极权利。相对于具体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补充作用。在两者对某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应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弥补具体知识产权规则的漏洞、解决具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覆盖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调整不到的领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孕育和催生了新型知识产权规则,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是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补充地位;生长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已不再是什么标新立异的观点,而早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应如何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之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这些问题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中仍未得到圆满地解答。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法教科书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大多是从经济法中照搬过来的,并没有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特点,放在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中显得非常突兀和不和谐。①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于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学界缺乏从知识产权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加以澄清。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属性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我国法学界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在知识产权法学界加入讨论之前,我国法学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亦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民法。[1]由于一般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②而民法属于私法。鉴于公法、私法的不相容性,这两种观点可谓截然对立。而在这两种观点之外知识产权法学界更是一直坚持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近来还有学者提出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部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2]以上种种观点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属于公法亦或私法争论不休,恰恰反映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将其简单地归为公法或私法都是不准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是一种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特殊法律。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虽然大体界限是清楚的,但要提出一种完全没有争议的界限则是困难的。无论是乌尔比安的利益说还是后人提出的主体说、性质说、理念说,[3](P7-9)都无法完全令人满意地解决公法、私法的划分问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恰恰位于这一划分标准的模糊区内,这正是难以确定其属性的根本原因。
客观地说,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行为,它既是一种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又是一种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即使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都具有这两种属性。③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又是一种规制竞争秩序的法律。作为保护民事权利(即私权)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疑具有私法的属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概念的发源地--法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向被视为民事侵权行为而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进行调整。在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至今仍被当作一部民事特别法。[4](P4)许多国家也都是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加以处理的。作为私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知识产权,但也并不仅仅只包括知识产权。例如,对商业贿赂行为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禁止就很难解释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者:宋红松,来源:烟台大学学报)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补充地位;生长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已不再是什么标新立异的观点,而早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应如何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之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这些问题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中仍未得到圆满地解答。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法教科书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大多是从经济法中照搬过来的,并没有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特点,放在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中显得非常突兀和不和谐。①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于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学界缺乏从知识产权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加以澄清。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属性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我国法学界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在知识产权法学界加入讨论之前,我国法学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亦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民法。[1]由于一般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②而民法属于私法。鉴于公法、私法的不相容性,这两种观点可谓截然对立。而在这两种观点之外知识产权法学界更是一直坚持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近来还有学者提出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部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2]以上种种观点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属于公法亦或私法争论不休,恰恰反映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将其简单地归为公法或私法都是不准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是一种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特殊法律。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虽然大体界限是清楚的,但要提出一种完全没有争议的界限则是困难的。无论是乌尔比安的利益说还是后人提出的主体说、性质说、理念说,[3](P7-9)都无法完全令人满意地解决公法、私法的划分问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恰恰位于这一划分标准的模糊区内,这正是难以确定其属性的根本原因。
客观地说,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行为,它既是一种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又是一种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即使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都具有这两种属性。③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又是一种规制竞争秩序的法律。作为保护民事权利(即私权)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疑具有私法的属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概念的发源地--法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向被视为民事侵权行为而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进行调整。在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至今仍被当作一部民事特别法。[4](P4)许多国家也都是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加以处理的。作为私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知识产权,但也并不仅仅只包括知识产权。例如,对商业贿赂行为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禁止就很难解释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者:宋红松,来源:烟台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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