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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运行效率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6-10 15:03商业秘密网
  摘要:通过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植物新品种保护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制度效果。本文从育种者、种子产业和管理部门三个层面探讨了影响植物新品种制度运行效率的障碍因素及其原因,提出要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充分发挥其制度效果不能把目光仅放在完善品种保护体系本身,而要从推动品种权实施、规范种子产业发展和构建品种权保护机制三个方面同时入手,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运行效率;障碍;品种权
  作为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于育种科技创新、国家种质资源保护乃至整个种子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上述制度效果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现状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自1999年正式实施以来,逐步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和体系,品种权的申请和授权数量逐年上升。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统计,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共受理农业植物新品权申请4367项,授权1303项,一些授权品种的产业化也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而言,一方面要能够激励育种者(尤其是私人部门)对新品种培育的持续投入从而推动育种创新,另一方面要能够促进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使其发挥出对种子产业乃至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然而,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情况来看,这两种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表现在:
  1.1 授权品种的所有者以公共科研教学单位为主,私人部门所占比重低
  在获得授权的1303个农业植物品种中,企业拥有的仅为373个,不足30%;而美国授权品种中90%的品种权由私人部门(种子企业)所有。我国公共科研教学单位的育种投入基本来自于政府投入。
  1.2 品种权转化利用率低
  根据对部分科研单位的调查估算,目前授权品种中实现推广应用的比例不超过1/2①。没有实施的品种权既不能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回报,又无助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相反品种权人每年还要为它支付年费。所以,品种权转化利用率低导致的品种权收益功能难以实现必然影响到育种者对育种的持续投入,从而影响育种创新。
  1.3 从农业授权品种的构成来看,以粮食作物为主,蔬菜、花卉、果树等经济作物所占比例低,品种构成单一
  在1303个农业授权品种中,大田作物有1202
  个,占总量的92%,其中水稻、玉米、小麦品种共1108个,占总量的85.03%;而其他经济作物品种仅为101个(其中蔬菜品种46个,花卉品种23个,果树品种32个)。单一的品种构成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我国丰富多样的野生种质资源②;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经济激励效应没有充分发挥出来③。
  1.4 从申请数量来看,育种者申请品种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2001-2005年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数量为2754件(包括农业和林业),平均年申请量551件;而同期日本的平均年申请量为882件,美国的平均年申请量为713件。育成新品种中申请品种保护的比例也很低。以水稻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100多个水稻育种研究所,到2003年底全国通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的水稻品种累计有3384个,而同期申请保护的水稻品种数量仅为899件,而这其中可能还包括没有审定的品种④。2003年当年通过全国和省级审定的水稻品种有338个,其中只有102个提出品种保护申请,不足1/3〔1〕。
  2 影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运行效率的障碍及原因
  作为一项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植物新品种保护涉及到的相关主体是育种者、种子产业和管理部门⑤,因此,本文拟从这三个层面来分析影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运行效率的原因。
  2.1 育种者:申请保护积极性不高
  从育种者的层面来看,无论是公共科研教学单位还是种子企业,申请品种保护的积极性并不高。以江苏省为例,该省“十五”期间审定的品种总数中仅有不到20%的品种申请了保护,审定品种总数中只有不到10%的品种真正被授权保护〔2〕。私人育种者提出的申请也很少,以农业植物品种为例,仅占总申请量的1/3⑥。造成这一问题的可能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作者:孙炜琳 王瑞波,来源:科学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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