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有效吗?
基本案情:张某某在选用装运人员时与被选中的人员约法三章,达成了“一切安全由装运人员自负”的协议。2004年9月17日,其中一名员工陈某某在向汽车上装载豆饼时,由于不小心摔倒后造成右侧第十肋骨骨折,此间,张某某支付了陈某某的部分医疗费并“出于同情”给了陈某某400元现金,后再不肯负担陈某某的治疗费用,无可奈何的陈某某只好将张某某告上法庭。
我国宪法中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已有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张某某与陈某某等人所作的安全由雇工自负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宪法及相关劳动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张某某应该负担陈某某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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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中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已有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张某某与陈某某等人所作的安全由雇工自负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宪法及相关劳动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张某某应该负担陈某某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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