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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经验研究

发布时间:2015-06-10 10:03商业秘密网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上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在知识产权的利用方面,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日本、韩国在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方面都有一些独到和共同的经验做法,具有普遍的借鉴和导向意义。研究这些国家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的先进理念及经验,无疑会对我国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经验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其主要内容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所谓知识产权利用,通俗地讲就是知识产权的社会实施,即通过一定的社会活动将知识产权包含的人类智力成果应用于实践,使其发挥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社会繁荣的功能。推动知识产权利用的社会主体主要有两类,即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因利益驱动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力量已经众所周知,而政府主体(主要是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利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却因观念认识上的不到位存在着政策上的滞后和行动上的缺失。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的看法:“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赋予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是对专利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授权工作。至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实施、转让都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本身工作的职能范围。”[1](P104)据此观点,在知识产权的推广利用方面,政府行政机关是事不关己的。事实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的巨大价值和重要作用日益为世界各国所认识,知识产权已经上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这就要求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最主要公共组织”[2](P43)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必须担负起指导知识产权科学、合理利用的主导责任。知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刘华指出:“在一些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和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最为成功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选择了进一步加强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行政权力的介入,将政府管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3]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用的公共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与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较为先进的国家相比较,我们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借鉴吴汉
  东教授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科技领先型国家”、“技术赶超型国家”、“引进创新型国家”[4]的分类,本文拟对美国、日本、韩国在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不足,提出建议与对策。
  一、科技领先型国家--美国知识产权利用的公共管理经验
  1.建立法规政策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的推广利用通过立法推动推广转化,是美国联邦政府鼓励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措施。自1980年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技术发展和推广转化的法律、法规:《巴赫-多尔法》和《技术创新法》(1980)、《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88)、《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89)、《技术优先法》(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5)、《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7)、《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等。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巴赫-多尔法》,该法有力促进了公共研究机构和大学研究成果向产业的转移,这一界碑性法律现在已成为许多国家知识产权利用方面立法的蓝本。(2)《技术创新法》,该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发成果负有推广和转化责任。(3)《联邦技术转移法》,该法简化了公共研究机构技术转移的程序,刺激了公共研究机构的专利许可活动。(4)《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把加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主要措(作者:谢心清 王 成 裴 植,来源: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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