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天津大学教授在美被捕谈创业与商业秘密
6月5日天津大学在网上发出一份关于该校教授张浩在美国被捕的声明,文中说张浩去美国访问因涉及经济间谍等罪名而被捕。网上还有天大校友会的倡议,呼吁校友为张浩捐款以用于聘请律师辩护等等。
张浩曾经在美国Skyworks公司工作,后回国创业,与天津大学共同开办了公司,公司生产与相同的产品。根据控方起诉书,张浩与其他几个人还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张浩是否确实构成经济间谍罪等罪名,美国会按照其法律程序侦查、审理,张浩也有权聘请律师辩护,此处不做实质判断。
但是,张浩被捕事件确实值得那些被创业的鸡汤灌得心潮澎湃的科研人员警醒。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侵犯商业秘密都可能构成犯罪。国内也有一些员工离职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例和报道。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规定。因此,不能完全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去张浩被捕这个事件,而应该理性地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分析。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也称为技术诀窍、know-how。
技术型创业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保密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技术人员离职创业或者离开一个公司到另一个公司工作,所谓跳槽或曰换工作,都会涉及商业秘密问题。
在有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约束的条件下,泄露技术秘密、自己创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合法获得的他人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有些技术秘密尽管可能是创业者在原公司时自己发明设计研究的成果,但是除非另有约定,成果不能归个人,只能归所任职的机构所有,因此,即使是“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秘密,离职之后继续使用,也完全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法律责任。
与技术型创业者合作的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技术型创业者拥有技术,但缺乏资金,因此,经常有技术与资金的合作。提供资金的合作方同样应当注意防范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获得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知道或应知某人是非法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仍再获取或使用的行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与技术人员合作成立新公司的投资者来说,有必要审查提供技术的合作者的技术背景、评估用于合作的技术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的审查与评估,将来遭遇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而不能有效抗辩、最终被判承担责任,对合作公司也可能是灭顶之灾。
也就是说,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作伙伴持有的核心技术为非法获取的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那成立的新公司也会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单位也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一旦被追究责任,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创业的过程,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问题,既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也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特别是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附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作者:张兴,来源:法律资讯)
张浩曾经在美国Skyworks公司工作,后回国创业,与天津大学共同开办了公司,公司生产与相同的产品。根据控方起诉书,张浩与其他几个人还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张浩是否确实构成经济间谍罪等罪名,美国会按照其法律程序侦查、审理,张浩也有权聘请律师辩护,此处不做实质判断。
但是,张浩被捕事件确实值得那些被创业的鸡汤灌得心潮澎湃的科研人员警醒。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侵犯商业秘密都可能构成犯罪。国内也有一些员工离职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例和报道。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规定。因此,不能完全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去张浩被捕这个事件,而应该理性地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分析。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也称为技术诀窍、know-how。
技术型创业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保密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技术人员离职创业或者离开一个公司到另一个公司工作,所谓跳槽或曰换工作,都会涉及商业秘密问题。
在有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约束的条件下,泄露技术秘密、自己创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合法获得的他人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有些技术秘密尽管可能是创业者在原公司时自己发明设计研究的成果,但是除非另有约定,成果不能归个人,只能归所任职的机构所有,因此,即使是“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秘密,离职之后继续使用,也完全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法律责任。
与技术型创业者合作的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技术型创业者拥有技术,但缺乏资金,因此,经常有技术与资金的合作。提供资金的合作方同样应当注意防范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获得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知道或应知某人是非法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仍再获取或使用的行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与技术人员合作成立新公司的投资者来说,有必要审查提供技术的合作者的技术背景、评估用于合作的技术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的审查与评估,将来遭遇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而不能有效抗辩、最终被判承担责任,对合作公司也可能是灭顶之灾。
也就是说,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作伙伴持有的核心技术为非法获取的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那成立的新公司也会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单位也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一旦被追究责任,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创业的过程,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问题,既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也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特别是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附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作者:张兴,来源: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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