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拆迁赔偿是否合理合法
例:A市政府发布通告对某条路进行拓宽改造。次年再次下发通知,明确路段及范围,同时承诺予以补偿。A市某厂下岗工人甲在房子在拆除范围内。后相关单位对甲的房子进行了强制拆除,甲称有物品损害。后甲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获得17万元补偿。甲又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补偿的单价也不合理,起诉请求确认。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要有法律的授权,存在法律上正当性的依据,因而政府在拆迁时,需要由相关部门对建筑的“违章性”进行确认。而A市政府并没有出示相应的确认书,直接强行拆除,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甲的房子被强行拆除,并未有限期拆除的决定,也未给予其限期整改的期限,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的。另赔偿协议是甲自愿协定的,对于数额的不满而反悔是不属于法律解决范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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