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能否认定
例:甲是个体经营户,乙是某村村民。乙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注明了甲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丙在乙家里养鸡,其间赊欠了甲一部分饲料。丙以自己名义给甲出具了欠条。后来养鸡场垮了,丙也跑了。甲于是以乙和丙是合伙关系为由要求乙承担合伙期间所欠的债务。乙以自己只是借场地给丙使用、替丙打工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且民诉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甲既然主张乙和丙存在合伙关系,那就应该提供足以证明其该主张的证据。若甲无法证明乙丙的关系,那么他的主张也就不成立,请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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