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高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定伟、杨学金、夏杰芳侵害商标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系第1518157号“”商标权利人。被告金定伟、杨学金、夏杰芳系原乐清市固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原乐清市固特电气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载明公司的遗留问题由原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上有公司盖章及三被告作为清算人员的签字。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乐清市固特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金定伟、杨学金、夏杰芳作为原该公司股东,在该公司注销后应当依据清算报告的承诺向原告赔偿损失,遂判决三被告赔偿4原告5万元。
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销后,对其存续期间侵害他人商标权形成的赔偿责任,其原股东仍应依据清算报告上的承诺向权利人进行承担。此案警示,发生知识产权侵权,企业应当积极应对,注销登记并不能规避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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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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