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无缘由说顾客偷拿并搜身损害顾客名誉
例:甲乙到A超市购物,A超市的工作人员怀疑甲乙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甲乙两人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甲乙起诉丙侵犯其名誉权。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A超市无权张贴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A超市的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A超市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甲乙两人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甲乙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上述行为足以使甲乙二人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甲乙两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甲乙二人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A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A超市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甲乙二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A超市承担。由法院进行调解,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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