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内容使用真实姓名并虚构内容损害名誉
例:甲以乙已经过世的女儿XXX为原型创作了小说并发表在某报刊上,文章虚构了一些有损乙及其女儿名誉的情节。家及其亲属两次要求某报刊停载,均遭拒绝。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其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乙系已故XXX的母亲,在其女与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甲所著的小说,使用了乙和乙的女儿的真实姓名,且虚构了一些损害二人名誉的情节,其行为损害了二人的名誉权,甲和某报刊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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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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