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彩虹”商标专用权案件
上海界龙食品有限公司自2003年1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彩虹”牌果软糖59.945吨,其中售出43.7吨,共获取非法经营额52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糖果等商品上的“彩虹”商标,是(美国)马斯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6吨;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来源:法帮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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