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A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2005年,自主研发的“XXX”产品上市,销售火爆。2006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XXX”商标。A公司经过投入巨额的广告费,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 XXX”商标被广为知晓。2006年2月,甲将A公司“XXX”中文文字商标对应的汉语拼音注册为“www.xxx.com”域名,并公开在网上出售该域名牟利。甲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对原告商标“XXX”的音译。A公司起诉至法院。甲辩称其行为不具有恶意,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未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域名民事纠纷解释》第四条的,双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其他权益,亦未说明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利用“XXX”商标的知名度和该知名度可能在商业上产生的较高价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具有恶意。法院判决甲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A公司。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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