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前不通知当事人违法
例:甲乙丙三兄弟的房屋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者的“两违”建筑,但县政府在强制拆除时,未发强险拆除通知、未予公告,且在凌晨5时进行了强拆。甲乙丙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甲等三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县政府在凌晨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34条、第44条的规定。且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1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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