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例: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A公司、B公司,C事务所作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A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县政府作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甲长期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县房屋征收部门与甲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甲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县房屋征收部门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被告称“甲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与所提供的报告内容相冲突,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甲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第三人乙(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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