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负伤20多年后还能补办手续吗?
例:某厂有一职工甲,在1969年冬建设厂房搬运水泥时摔倒,当时因年轻也没在意。几年后去医院检查,诊断为第二腰椎压迫性骨折,但甲并没有要求办理工伤。后又因个人不小心在家中又摔扭过两次腰和脚,为此病休了几个月。1997年,甲提出补办工伤,经厂里研究,认为时间太久,当时未申报,无资料备案,无可靠证明,且在家中又摔扭过多次,无法确定伤害部位,故未予办理。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甲向厂里提出补办工伤,厂里作出不予办理决定并通知到本人之日应看作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甲如果在其后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将受理。但是仲裁委员会受理只是使该职工获得了请求权,而不是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甲是1969年冬建厂房时受伤,几年后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去医院检查之日应作为已知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其后的1年内,由于他并没有提出办理工伤的请求,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应当是已超过诉讼时效。工厂所作出的“时间太久,当时未申报,无资料备案,无可靠证明”而不予办理的决定是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甲是在1969年冬受伤,1997年才提出补办工伤请求,历时达27年,这完全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所以在受了伤之后不要太随意,应及时进行检查确定健康状况,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自己的利益。
来源:找法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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