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应承担学徒工受伤的赔偿责任?
例:某厂职工甲将乙带至厂内学习技术,甲未告知负责人。乙与某厂之间未办理任何劳动用工手续,安排岗位,明确报酬。厂长曾看到乙在劳动,但未制止或是拒绝。一日,乙在拉丝过程中,被钢筋头击伤右眼,经治疗,鉴定为八级伤残。乙先后向劳动仲裁、法院申请确认与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均被驳回,后甲诉至法院,请求某厂赔偿事故损失。
乙在制品厂做工的目的是为了学习技术,不应适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即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不属于特殊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案件,且某厂和乙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乙受伤时,制品厂刚刚试投产,生产不规范、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厂方虽不给乙报酬,但由于其负责人发现乙参与工作后,未加以制止,应当视为默认,厂方又负有管理责任。乙作为成年人,在学习技术期间即独立操作拉丝流程,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具有分辨能力,而对拉丝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有次要责任。
来源:找法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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