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失职该如何承担责任?
例:某工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企业财产险,到期后,该厂要求续保,向保险业务员甲递交了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甲接到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因甲未及时交到公司,保险公司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该厂发生火灾,烧毁了大部分的企业财产,之后该厂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并未受到保险费也未核保签发保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业务员甲接受了该厂的投保单和保险费,应当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接受了投保单和保险费,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包后才能成立,而上述案件中,是由于业务员甲的过失,为及时上交,导致未承包。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在于保险代理人甲,所以该厂无过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保险公司可以向代理人甲追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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