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按时年检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例:甲有一辆现代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的特约条款,足额支付了保险费。甲的弟弟借了车出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两人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甲的弟弟为全责,有甲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在赔偿完之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且未说明理由,甲诉至法院,保险公司称甲的车辆出险是为按时参见年检,根据保险的相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赔偿交强险。
上诉案件的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保险公司表示甲已签名,足以证明已作明确说明,甲表示自己从来都不知道,未不知情,保险公司也未提醒。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这一条款应归于无效,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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