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实情与精神病妻子离婚无效
例:甲与乙登记结婚,而后几年,乙因患偏执症分裂症住院治疗,一直未康复,甲与乙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拿到了离婚证。乙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行为无效为由,代理乙起诉民政局,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甲与乙办理离婚登记时,乙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甲擅自带乙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离婚登记为无效。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上一篇:非婚生子女可否要求抚养费
- 下一篇:一方父母买房是自愿赠予还是对方不当得利
相关阅读: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