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义务
例:甲乙是夫妻,后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判给了乙。儿子在学校里与同学发生冲突,将同学打伤,对方家长要求赔偿,乙本身经济条件并不是非常好,因赔偿费不少,乙觉得自己无法承担,便找到了甲,请求其帮助出赔偿费,甲认为孩子不跟自己,自己没有赔偿的义务,拒绝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离婚后,父母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丈夫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但有监护义务。但妻子为直接抚养人,必须由妻子来承担责任,若确有困难,可以由前夫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上一篇: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 下一篇:非婚生子女可否要求抚养费
相关阅读: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