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一专利法庭的探索性观点
发布时间:2015-06-08 09:33商业秘密网
新的欧洲专利制度--统一专利(UP)和统一专利法庭(UPC),预计最早到2015年底才会生效。届时,围绕统一专利和选择接受新制度接管的“传统型”欧洲专利的争端将均可在UPC提出起诉。
许多人认为新制度直到2016年、甚至到2017年才会实现。但是UPC的准备工作一直在进行并且在UPC背后有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今年晚些时候可能会出台议事规则第17稿草案,并且UPC要想获得通过所必需取得的13个国家的批准中现已有5个国家履行了批准程序,其他国家也即将批准。一份合适的法官候选人名单正在接受讨论,并且修订以适应UPC的《布鲁塞尔第一条例(重订)》已经出版。
随着项目临近实现,数月以来围绕签署UP规则和UPC协议的许多批评似乎也有所减少。尽管不能忽视欧盟法院对西班牙就UP和翻译的安排规则提出的挑战做出的的颠覆性裁决,但也要注意到还有一些其他的保留做法。这点很重要,因为如果那些使用新制度的人会面对许多风险和不利,他们就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新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企业和法律界对统一专利法院和统一专利的探索性观点》报告。这份报告是由英国卡迪夫大学(Cardiff University)的卢克.麦克唐纳(Luke McDonagh)进行的一项研究,其中来自26个组织的28个参与者--15名来自商界,11名来自法律界--接受了采访,包括那些在医药、化工、工程和信息通信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电子行业的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有经验的人士。
该报告的目的是确定商业和法律领域对UPC和UP的主要顾虑,确立他们的相对重要性,并衡量他们对新制度的总体感受以及参与其中的可能性。本文将讨论与之相关的主要发现。
决策的质量
报告表明,人们对新制度的一个主要担心源于UPC的多分支结构--UPC各机构分布在签署UPC协议的多个欧盟成员国内。这一点也与法官的素质和他们的决策存在跨地区差异相符。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和英国的法官拥有公认的专业知识,并在专利诉讼审理领域经验丰富,而一些希望在本地和本区域内设立UPC分支部门的国家却没有。这是否会导致在UPC内部出现决策的不一致和不平衡?报告中的许多受访者都表示,这是他们决定是否使用UPC的一个最重要因素。从理论上来说,一个没有经验的法官所做的糟糕的裁定,可能导致UP或者传统的欧盟专利包出现权利能否得到执行、或是遭到撤销或维持原判之间的差别。一位消息人士表示保留意见称即使由本国和外国共3名法官联合组成的合议体系,也可能出现一个经验丰富的来访法官被当地分支的当地法官压制的情况。官。事实上,后一点可能包含一个误区:有一名而不是两名来访法官的当地分支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平均处理的专利案件一定会达到50件。因此这些机构将是位于法官经验丰富且专利活动丰富的国家。最没有经验的分支机构会为每一名本地法官配备两名来访法官。
不过,需要新法庭的使用者对决策质量的充满心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趣的是筹备委员会在接受报告采访时称:“令人鼓舞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候选人被认定有资格成为UPC的法官。”我们还不知道这些法官是谁,但他们预计将包括来自一些国家级欧盟法院的倍受尊敬的专利法官。
二元分立
长期以来一直有人对二元分立制度存在顾虑,这种顾虑主要源自对德国制度的经验,在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由地方法院审理)通常比撤销专利(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审理得更快。这种分立系统可导致一个专利在其有效性通过测试前被授予最终禁令(即禁令时间差)。这对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尤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他们担心这将会使UPC变成一个对非专利实施实体(报告将之称为利用薄弱专利谋利的“专利流氓”)有吸引力的诉讼地。。在化工行业人们却不太关注这一点,据报道一位企业内部律师曾表示,相比于分立制度为法定制度的德国,UPC制度就是“分立--精简版”。其实恰恰相反,在UPC这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在一次采访中也有人指出UPC做出撤销裁决有可能非常快(法院为自己设定了目标--从诉讼程序提出到最后做出初审判决不超过1年)。在被问及对于二元分立的看法时,私人执业律师的态度也较为宽松,这些人普遍认为关于分立制度的担忧被过分夸大。(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许多人认为新制度直到2016年、甚至到2017年才会实现。但是UPC的准备工作一直在进行并且在UPC背后有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今年晚些时候可能会出台议事规则第17稿草案,并且UPC要想获得通过所必需取得的13个国家的批准中现已有5个国家履行了批准程序,其他国家也即将批准。一份合适的法官候选人名单正在接受讨论,并且修订以适应UPC的《布鲁塞尔第一条例(重订)》已经出版。
随着项目临近实现,数月以来围绕签署UP规则和UPC协议的许多批评似乎也有所减少。尽管不能忽视欧盟法院对西班牙就UP和翻译的安排规则提出的挑战做出的的颠覆性裁决,但也要注意到还有一些其他的保留做法。这点很重要,因为如果那些使用新制度的人会面对许多风险和不利,他们就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新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企业和法律界对统一专利法院和统一专利的探索性观点》报告。这份报告是由英国卡迪夫大学(Cardiff University)的卢克.麦克唐纳(Luke McDonagh)进行的一项研究,其中来自26个组织的28个参与者--15名来自商界,11名来自法律界--接受了采访,包括那些在医药、化工、工程和信息通信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电子行业的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有经验的人士。
该报告的目的是确定商业和法律领域对UPC和UP的主要顾虑,确立他们的相对重要性,并衡量他们对新制度的总体感受以及参与其中的可能性。本文将讨论与之相关的主要发现。
决策的质量
报告表明,人们对新制度的一个主要担心源于UPC的多分支结构--UPC各机构分布在签署UPC协议的多个欧盟成员国内。这一点也与法官的素质和他们的决策存在跨地区差异相符。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和英国的法官拥有公认的专业知识,并在专利诉讼审理领域经验丰富,而一些希望在本地和本区域内设立UPC分支部门的国家却没有。这是否会导致在UPC内部出现决策的不一致和不平衡?报告中的许多受访者都表示,这是他们决定是否使用UPC的一个最重要因素。从理论上来说,一个没有经验的法官所做的糟糕的裁定,可能导致UP或者传统的欧盟专利包出现权利能否得到执行、或是遭到撤销或维持原判之间的差别。一位消息人士表示保留意见称即使由本国和外国共3名法官联合组成的合议体系,也可能出现一个经验丰富的来访法官被当地分支的当地法官压制的情况。官。事实上,后一点可能包含一个误区:有一名而不是两名来访法官的当地分支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平均处理的专利案件一定会达到50件。因此这些机构将是位于法官经验丰富且专利活动丰富的国家。最没有经验的分支机构会为每一名本地法官配备两名来访法官。
不过,需要新法庭的使用者对决策质量的充满心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趣的是筹备委员会在接受报告采访时称:“令人鼓舞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候选人被认定有资格成为UPC的法官。”我们还不知道这些法官是谁,但他们预计将包括来自一些国家级欧盟法院的倍受尊敬的专利法官。
二元分立
长期以来一直有人对二元分立制度存在顾虑,这种顾虑主要源自对德国制度的经验,在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由地方法院审理)通常比撤销专利(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审理得更快。这种分立系统可导致一个专利在其有效性通过测试前被授予最终禁令(即禁令时间差)。这对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尤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他们担心这将会使UPC变成一个对非专利实施实体(报告将之称为利用薄弱专利谋利的“专利流氓”)有吸引力的诉讼地。。在化工行业人们却不太关注这一点,据报道一位企业内部律师曾表示,相比于分立制度为法定制度的德国,UPC制度就是“分立--精简版”。其实恰恰相反,在UPC这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在一次采访中也有人指出UPC做出撤销裁决有可能非常快(法院为自己设定了目标--从诉讼程序提出到最后做出初审判决不超过1年)。在被问及对于二元分立的看法时,私人执业律师的态度也较为宽松,这些人普遍认为关于分立制度的担忧被过分夸大。(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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