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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3:47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浙杭知初字第425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
  委托代理人:张群。
  专家辅助人:潘学增。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
  委托代理人:杨亭。
  委托代理人:曹建军。
  专家辅助人:徐晓东。
  被告: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王芳。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为与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2 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兴公司于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 012年6月6日裁定驳回了中兴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中兴公司不服提 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裁定。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10月29日、2014年2月25日进 行了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张群,中兴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亭、曹建军,天公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王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为公司起诉称: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 案供应商,在电信网络、终端盒云计算等领域构筑了端到端的解决方案优势,目前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140多个国家,服务 全球1/3的人口,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039亿元人民币。华为公 司长期坚持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创新,2011年年度投入研发费用 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研发工程师超过62000人,在多个国家设立 了20个研究所,与领先运营商成立32个联合创新中心,截至目前 ,华为公司在全球拥有超过47000件专利,在多个领域拥有相当数 量的基本和核心专利。华为公司经长期研发,成功设计出一种新 的可以将PPPoA(PPPOverATM,ATM承载点对点协议)与PPPoE(PP POverEthernet,以太网承载点对点协议)协议之间进行相互转化 的方案。2003年7月25日,华为公司就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oA到PPPoE转换的方法”,其申请号为03146170.0,并且于2006年7月25日就上述申 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 oA到PPPoE转换的方法”的分案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20061009× ×××.2。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该分案专利申请于2009 年4月29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号为CN100484074C。该ZL 20061009××××.2专利自授权至今仍合法有效。华为公司基于 第ZL20061009××××.2号发明专利制造的产品获得了市场的广 泛认可,为华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收益。
  近期,华为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型号为ZXDSL9806H宽带接入设 备由中兴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由天公公 司销售。经比对,该宽带接入设备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华为公司上述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中兴公司、天公公司未经华为公司许可,大量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专利权,给华为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兴公司、天公公司 立即停止侵犯华为公司所拥有的第ZL20061009××××.2号发明 专利权的行为;2、中兴公司、天公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 和销售宽带接入设备ZXDSL9806H;3、中兴公司向华为公司赔偿其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 计人民币500万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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