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权某、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1:18商业秘密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张知刑初字第0002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某,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中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某。
诉讼代表人许井海,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
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俊,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诉讼代表人许井海、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王玉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VACHETTE”、“Vachette”注册商标所有人苏州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该商品权利人张家港市长江五金锁业有限公司的许可,在被告单位某内,生产假冒“VACHETTE”牌抽屉锁,并销售给淮安市欣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郎泰五金店等单位,销售金额合计价值人民币153372元。2013年7月4日,民警在被告单位某内扣押到被告人朱某准备用于销售的假冒“VACHETTE”牌抽屉锁309箱(共74160把,价值人民币233464.80元)及印有“Vachette”商标标识的包装盒282100个。被告人朱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386836.80元。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某、被告人朱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某、被告人朱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某、被告人朱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辩解,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之后一直是稳定的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侵权单位部分损失,取得了被侵权单位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犯罪主体
被告单位某,由被告人朱某及另一股东冷建中共同出资于2010年2月3日设立,并由被告人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诉讼代表人许井海及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单位某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朱某的户籍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犯罪事实
“VACHETTE”商标标识系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3139968号,注册人为苏州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商品6类,包括金属锁(非电)、挂锁、弹簧锁、车辆用金属锁、包用金属锁、钥匙、金属发条钥匙、锁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期满后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2011年8月9日,苏州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张家港市长江五金锁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2013年5月20日,苏州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又独家授权张家港市长江五金锁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抽屉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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