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张知民初字第0010号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
被告王龙,系张家港市农业示范园好易购购物超市业主。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咨询公司)与被告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咨询公司委托代理人邬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美的咨询公司诉称,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了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1号“”等商标,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电暖器等。广东美的公司授权芜湖美的咨询公司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其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授权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以芜湖美的咨询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维权。经调查发现,王龙在其经营的位于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路北侧标有“好易购购物广场”字样的超市内销售与美的商标相近似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广东美的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其品牌形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和购买商品的费用等共计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广东美的公司系“美的”商标注册权人,依法注册了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水壶、燃气灶、微波炉、电火锅等,以上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2012年12月3日,广东美的公司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销售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电饭煲、电压力锅、电饼铛、饮水机、热水器、燃气灶、电风扇、微波炉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范围为准)使用该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等)。并特别授权芜湖美的销售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地行政机关举报、检举,有权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同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赔偿,也有权将上述所有权利转委托给他人行使。授权期限为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7月17日,芜湖美的销售公司更名为芜湖美的咨询公司,并于当日重新获得广东美的公司的上述所有授权,授权期限为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被告王龙系张家港市农业示范园好易购购物超市业主,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资金数额为20万元,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为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玩具、文体用品、针纺织品、厨房用品、钟表、童车、洗涤化妆用品零售,经营场所为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路。
2013年6月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公证员吴斌与公证人员岑笑予及广东美的公司转委托代理人邓盘某来到被告所经营的好易购购物超市,由邓盘成在该超市购买了标有“美的Idae”字样的“快速电热开水壶”一只,并取得了加盖“张家港市农业示范园好易购购物超市”印章的每张金额为20元的通用定额发票四张,及抬头为“好易购购物中心”的电脑小票一张,商品名称为美的快速小霸电热开水,数量为1,单价为65元。之后,公证员将上述购买的商品带至张家港市公证处,由邓盘成打开包装查看后重新密封并由公证员加贴封条,公证人员岑笑予对上述购买、封存过程进行了拍照。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了(2013)苏张证经内字第80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取证过程及公证书所附票据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所附照片为现场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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