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0:33商业秘密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知刑初字第000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被告人张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蔡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明知其购进的9981双品牌皮鞋为假冒花花公子(商标注册证第7561063号、第727725号)、森达(商标注册证第1136505号)、百丽(商标注册证第1815147号)、天美意(商标注册证第1444064号)、他 她(商标注册证第6174078号)、ecco(商标注册证第G686104号)、路易威登(商标注册证第241029号、第241017号)、沙驰(商标注册证第676938号)、梦特娇(商标注册证第795657号)、爱马仕(商标注册证第4933036号)、骆驼(商标注册证第3655850号、第 4919880号、第3993666号)、金利来(商标注册证第523793号、第520697号、第504072号)等12个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准备在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利泰皮鞋市场312商铺进行销售。2013年4月28日,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太仓市沙溪镇泰东村6大队6组冯培珍自 建出租房内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储存于该处的准备销售上述皮鞋,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41490元。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举证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定性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明知从广州购进的皮鞋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予以购进并存储在租赁的仓库内,准备用于销售。2013年4月27日至28日,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租 赁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带有第7561063号“”、第727725号“”、第1136505号“”、第1815147号“BELLE”、第1444064号“”、第6174078号“”、第G686104号“”、第241029号“”、第241017号“LOUISVUITTON”、第676938号“”、第795657号“”、第 4933036号“”、第3655850号“”、第523793号“”等注册商标的鞋子9981双,其中包括次品鞋2240双。经鉴定,上述鞋子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张金明的证言和太仓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结论,可以认定涉案假冒商品销售均价每双90元 ,次品销售均价每双20元,涉案的9981双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共计人民币74149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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