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梁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园知刑初字第00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被告人梁某于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吕涤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长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园检诉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向本院提 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超男、检察员左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吕涤瑕到庭参加第一、二次诉讼,辩护人朱长远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徐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梁某等人,在其租用的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简之韵花园18幢104室,制造假冒兰蔻、雅诗兰黛、倩碧等品牌的化妆品。后被告人梁某通过鸿运来商务淘宝网店销售其灌装制作的倩碧黄油, 销售金额共计143994元。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中区招商小石城11幢1104室、1305室及吴中区简之韵花园18幢104室扣押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其中被告人梁某参与灌装制作兰蔻柔肤水5755瓶、雅诗兰黛红石榴水10582瓶、倩碧特效润肤霜2244支,共计价值634938 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同案犯徐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并出示了化妆品成品照片等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CLINIQUE倩碧”、“LANCOME兰蔻”、“ESTEELAUDER雅诗兰黛”商标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CLINIQUE倩碧”商标所有人系清洁实验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LANCOME兰蔻”商标所 有人系朗科姆公司(法国),后变更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ESTEELAUDER雅诗兰黛”商标所有人系埃思蒂洛达儿化妆品公司(加拿大),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徐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梁某等人,在其租用的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简之韵花园18幢104室灌装假冒兰蔻、雅诗兰黛、倩碧等品牌的化妆品,后被告人梁某通过鸿运来商务淘宝网店向孟某销售其灌装制作的倩碧化妆品,销售金额 共计14399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中区招商小石城11幢1104室、1305室及吴中区简之韵花园18幢104室查获了大量徐源等人放于该处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其中被告人梁某参与灌装制作兰蔻柔肤水5755瓶、雅诗兰黛红石榴水10582瓶、倩碧特效润肤霜2244支 ,共计价值634938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代理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证实倩碧、兰蔻、雅诗兰黛等商标系有效注册商标,其商标持有人未授权被告人使用,在苏州招商小石城扣押的倩碧、兰蔻、雅诗兰黛等化妆品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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