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章仕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知刑初字第0012号
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仕局,常熟市九鼎彩印店经营者。被告人章仕局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羁押),2014年1月3日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仕局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仕 局及辩护人傅迪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仕局于2013年至案发,在常熟市飞马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院内,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非法制造标识有“”、“”注册商标的服装吊牌共计10余万套,计20余万件并销售给蔡某(另案处理),并由蔡某继续销售。为证实上述事 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章仕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章仕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仕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傅迪凡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章仕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仕局于2013年至案发,在常熟市飞马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院内,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非法制造标识有“”、“”注册商标的服装吊牌共计10余万套,计20余万件并销售给蔡某(另案处理),并由蔡某继续销售。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章仕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章仕局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蔡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从被告人章仕局处购买了十余万套、计20余万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吊牌并对外销售。
2、证人章某乙的证人证言笔录,证实其从蔡某处购买被告人章仕局非法制造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
3、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章仕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收款事实。
4、商标权利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和鉴定证明,证实被告人章仕局非法制造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章仕局的归案经过和到案后如实交待了有关犯罪事实。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章仕局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
被告人章仕局当庭供述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仕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章仕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仕局犯非法 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章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 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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