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蔡某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知刑初字第0011号
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常熟市百顺辅料门市部员工。被告人蔡某甲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被羁押),2014年1月3日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及辩护人 张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甲于2012年4月至案发,向章某乙、刘某、蔡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购进标识有注册商标“”、“”的服装吊牌、领标、包装袋等,并分别销售给赵某、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其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 33余万件。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蔡某甲所骑乘的电瓶车内查获标识有“”的吊牌424件、领标36件,标识有“”的领标150件。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于2013年11月28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张燕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蔡某甲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有立功、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甲于2012年4月至案发,向章某乙、刘某、蔡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购进标识有注册商标“”、“”的服装吊牌、领标、包装袋等,并分别销售给赵某、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其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3余万件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蔡某甲所骑乘的电瓶车内查获标识有“”的吊牌424件、领标36件,标识有“”的领标150件。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于2013年11月28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赵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从被告人蔡某甲处购买了20余万件假冒“”、“”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吊牌。
2、证人章某甲的证人证言笔录,证实其从被告人蔡某甲处购买了13余万件假冒“”、“”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吊牌、领标和包装袋。
3、证人章某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非法制造并销售给被告人蔡建20余万件假冒“”、“”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吊牌。
4、证人蔡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应被告人蔡某甲要求为其生产并销售了17000余件假冒“”、“”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领标。
5、证人刘某、范某、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生产并销售给被告人蔡某甲假冒“”、“”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领标的事实。(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