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冯斌飞与被告王海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5:56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民四初字第00470号
原告冯斌飞。委托代理人夏墅,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金。
委托代理人李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禄子文,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斌飞与被告王海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斌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墅,被告王海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健、禄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斌飞诉称,其于2005年对古吹奏乐器埙的外型与内部结构进行了改进,于2009年2月27日向国家专利局进行了专利申请,2009年12月9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被告自2010年开始,公然在书院门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陶埙。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海金辩称,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被告的货一部分是从原告处购入,一部分是从武举民、武根会、阴育锋、王雷处购入。在原告专利申请之前,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已经存在,被告也己开始销售该种陶埙,被告的货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9年12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授权,该专利名称:一种能拓宽实音音域的埙;发明人:王胜祥;专利号:ZL200920032046.6;专利权人为原告。
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能拓宽实音音域的埙,包括埙体、空腔、吹气孔和前指孔,其特征在于:在空腔内横向设置有隔板,隔板上开有通孔,该隔板将空腔分隔为连通的上腔体和下腔体,所述隔板设置在吹气孔与最上方的前指孔之间。
另查明,原、被告曾长期存在合作关系,被告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一种能拓宽实音音域的埙”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本案庭审中,专利发明人王胜祥出庭作证,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2006年已经形成,并由被告制成产品进行销售,后由于市场上出现了仿造产品,原告遂于2009年申请了专利。对此陈述,原、被告均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实物、制作笔记等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一种能拓宽实音音域的埙”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一种能拓宽实音音域的埙”的发明人王胜祥2006年已经形成该技术方案,并由被告制成产品进行销售,2009年由于市场上出现了仿造产品,原告才进行了专利申请。由此可见,在原告申请专利日之前,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产品为同一产品,即该产品实施的是一项现有技术,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ZL200920032046.6“一种能拓宽实音音域的埙”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斌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冯斌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熠(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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