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玉良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05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仁操,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玉良。
委托代理人赵海亮,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苏泊尔公司)诉被告罗玉良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苏泊尔公司委托代理人郑仁操,被告罗玉良委托代理人赵海亮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苏泊尔公司诉称,浙江苏泊尔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炊具、厨房家电制造企业之一,“”、“”、“”等商标已经其公司注册,并于2002年3月12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现其公司合法拥有第870579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公司发现罗玉良的经营场所内有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遂申请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以下简称汉唐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汉唐公证处于2013年3月19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2013)陕证民字第002387号公证书。罗玉良作为从事销售行业的商户,销售的产品及产品包装、装潢含有其公司苏泊尔系列商标,与其公司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系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罗玉良应知或明知采购并销售的上述商品是侵权产品,但是罗玉良却利用“苏泊尔及图”这一驰名商标的影响力,销售假冒“苏泊尔”驰名商标的商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其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注册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其公司的商业信誉,冲击正品商品市场,给其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罗玉良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苏泊尔公司“苏泊尔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被告罗玉良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罗玉良赔偿原告浙江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玉良承担。
被告罗玉良辩称:1、其销售的涉案产品“SNTRCR”牌电饭锅,系其从西安王氏电器百货商行批发采购的由廉江市奔宝电器厂(以下简称奔宝电器厂)生产的商品,该商品上并无“苏泊尔”汉字标识,其公司采购该商品的渠道合法。“SNTRCR”商标系苏泊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发展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取得的合法注册商标,苏泊尔发展公司与奔宝电器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其销售的商品未侵犯浙江苏泊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其不知道且未销售侵犯浙江苏泊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够说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提供者及生产者。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浙江苏泊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颁发第870579号商标注册证,为玉环县压力锅厂的“苏泊尔”商标予以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高压火锅、烹调及民用电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具)等在内,注册有效期限为1996年9月14日至2006年9月13日。2000年6月7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第87057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第870579号注册商标转让予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7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第870579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2007年4月12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第870579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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