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4:56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浙杭知初字第41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
委托代理人:王艳。
专家辅助人:张群。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
委托代理人:罗云。
委托代理人:曹建军。
专家辅助人:周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唐月生、黄琼。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为与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侵 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中兴公司于答辩期内对本案提 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2年6月8裁定驳回了中兴公司 的管辖权异议。中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 012年7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中,华为公司向 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华为公司的申请。本案于2012年9月28日、2014年2月25 日、26日进行了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建军 、王艳,中兴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云、曹建军,阿里巴巴公司委托 代理人唐月生、黄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为公司起诉称: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 案供应商,在电信网络、终端盒、云计算等领域构筑了端到端的 解决方案优势,目前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140多个国家,服 务全球1/3的人口,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039亿元人民币。华为公司长期坚持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创新,2011年年度投入研发费用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研发工程师超过62000人。截至目前,华 为公司在全球拥有超过47000件专利,在多个领域拥有相当数量的 基本和核心专利。华为公司经长期研发,成功设计出一种动态地 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方法的方案。2002年6月22日,华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ZL0212××××.3。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该专利申请于2005年12月21日被授 予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号为CN1233135C。该专利自授权至今仍 合法有效。华为公司基于第ZL0212××××.3号发明专利制造的 产品获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可,为华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收益。
近期,华为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型号为ZXR103952A的交换机由 中兴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由阿里巴巴公 司销售。经比对,该交换机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华为公司上述专利 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中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华为公司许可,大量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专利权,给华为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匡正市场秩序,现依法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1、中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为 公司所拥有的第ZL0212××××.3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中兴 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型号为ZXR10 3952A的交换机产品;3、中兴公司向华为公司赔偿其因侵权行为 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华为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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