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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国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与杭州瓯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4:29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412号

  原告:浙江国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有。
  委托代理人:徐安、崔子昂,北京市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瓯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敬萍。
  委托代理人:马利峰、张奕,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国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瓯坤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安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利峰、张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专业生产通讯电子产品,产品广泛用于煤矿 、铁路、电力、油田、公安消防等领域。2008年7月23日,杭州紫 方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矿用多功能光端机”的专利申请,授权公 告日为2009年5月13日,专利号为ZL200820122145.9。2010年3月1 1日,杭州紫方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国友通讯设备有限公 司;2010年5月26日,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从杭州紫方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法律状态稳定。被告与原 告属于同行业竞争企业,生产、销售光端机、喷雾降尘装置、广 播通讯系统、无线通讯系统等。2013年10月,客户向原告投诉称矿用电话光端机使用时间不长即出现故障,原告经调查发现,该 故障产品系被告制造、销售。被告制造、销售的矿用电话光端机 假冒原告专利,构成假冒他人专利侵权,且被告制造、销售的假 冒矿用电话光端机上标注了原告的产品型号、防爆合格证号、安 全标志编号、原告的公司名称,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电子产品主 要用于矿用,对安全要求很高,关系到人员生命安全,国家对此类产品严格管控,不仅产品要有防爆证、安全证,而且生产该类 电子产品的企业实行准入制。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 经济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其不合格的产品用于煤 矿,给煤矿的安全生产和人员逃生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也使 原告良好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 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假冒原告ZL200820122145.9专利 号产品的行为,并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3、在《浙江日报》上除中缝以 外的版面上刊登道歉声明,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费用由被告承 担;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情况。
  2、专利权人变更登记,证明涉案专利权人为原告。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法律状态稳定。
  4、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杭州紫方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国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5、防爆合格证,证明原告系20921486号防爆合格证持有人。
  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证明原告系MHA090048号矿用产品安全证持有人。
  7、被告与西安塞德物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
  8、被告销售的假冒产品照片。
  证据7- 8证明被告生产、销售的矿用电话光端机假冒原告专利,其上标注了原告的产品型号、防爆合格证号、安全标志编号、原告的公司 名称。
  9、被告出具给原告的道歉信,证明被告承认其假冒行为。
  10、资产评估报告,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市场价值巨大,达400万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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