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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夏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7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391号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
  委托代理人:罗晓林。
  被告:夏六丽。
  委托代理人:王登远、楼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陈先锋。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信公司)诉被告夏六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怡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银州、罗晓林,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六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怡信公司诉称:怡信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就“便携可充式喷液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并于2008年5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2005××××.9。该专利授权后 ,怡信公司按时缴纳了年费,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该专利产品 投入市场后,由于其具有实用性强等特点,很快受到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产品畅销世界,给怡信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也正因如此,该产品也很快成为被侵权的对象。怡信公司在市场 调查中发现,两被告公然生产、销售侵犯怡信公司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给怡信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怡信公司涉案专 利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涉案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2、两被 连带赔偿怡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 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怡信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缴款凭证、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证明:怡信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专利权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2013)粤广广州第070631号、第076303号两份公证书。
  3、汇款凭证一份。
  4、公证实物。
  证据2-4证明:两被告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5、律师函及淘宝公司的回复函各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对被告夏六丽的侵权行为是明知的。
  6、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怡信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
  被告夏六丽未出庭答辩,但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中止诉讼请求书。被告夏六丽在该中止诉讼请求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有 新颖性和创造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涉的技术内容为公知常识 或为人们所熟知的惯用手段,且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均对该实用新型技术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公开发表,该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专利的存在必将损害公众的 合法权益;并且,任何人实施这种早已公知的现有技术均不可能 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被告夏六丽已根据大量、充分的证明材 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 权无效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做出中止诉讼的裁 定。
  被告夏六丽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专利文献三篇(包括ZL96241480.8实用新型专利和日本、英国实用新型专利 两篇),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具有新颖性 和创造性,本案应中止诉讼。
  淘宝公司庭审时答辩称:1、涉案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和涉案专利技术不一致,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怡信公司 提交的公证书中的申请人并不是公证法所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公证事项存在重大瑕疵,违反了法定程序,应被认定为无效。另外 ,公证书中涉及的侵权产品到达公证机构的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 ,公证书记录的时间却是在2013年4月25日,涉嫌虚假公证。因此,上述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从淘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网站服务协议中均可以看出,淘宝网经营的业 务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并非信息发布者。淘宝网本身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 与任何买卖行为,不是被控侵权商品的所有权人,不能控制交易 所涉及商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网上交易的买家、卖家均明 白涉案网店的经营者不是淘宝网。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已经完 全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淘宝公司通过其服务协议、淘宝规则、投诉流程等规则已经明确规定了卖家不能 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以及相关的处罚条款,并给予被侵 权者救济的途径,已经充分履行了其事前合理的审核注意义务。怡信公司的投诉内容存在诸多的瑕疵,使得淘宝公司无法对被夏六丽是否侵权进行初步判断,并且在怡信公司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链接,完全履行了作为平台提供商的事后制止义务。即使 被告夏六丽的行为构成侵权,淘宝公司亦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4、怡信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并不 是通过淘宝网进行,而是通过线下进行交易,与普通的电子商务 线上交易行为不同。(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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