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诉毛善武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2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368
原告: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勤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臻宇。
被告:毛善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晓军。
原告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行公司)诉 被告毛善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 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5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勤保及周臻 宇,被告毛善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陆行公司诉称:陆行公司是一家从事加工、销售机油泵 、机械配件的企业,毛善武于2006年应聘进入陆行公司,至2012 年12月担任总经理一职。2006年起,陆行公司投入财力进行泵类 设备的研发,毛善武参与研发。经研究和实验,技术人员成功研 发出“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相关技术,陆行公司于2009年5 月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2010年2月3日获得授权,载明设计 人为毛善武、余洪彬、陈冬生。2013年6月,陆行公司发现毛善武 以其个人为权利人,擅自于2012年11月16日(任职期内)向国家 专利局申请了名为“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于2013年6月 12日获得授权。陆行公司认为,毛善武申请的上述专利其系在本职工作中作为研究人员之一做出的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 造,与公司原专利无本质区别,专利权应属于陆行公司。为保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ZL20123 055××××.7“机油泵限压阀”专利为陆行公司的职务发明,其 专利权属陆行公司所有;2.将ZL20123055××××.7“机油泵限 压阀”专利变更至陆行公司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毛善武承担 。
被告毛善武当庭答辩称:一、本案诉争专利及陆行公司相关 专利均集中在一个机油泵中,是毛善武在进入陆行公司之前就设 计、开发完成并进行批量生产,不属于职务作品,陆行公司未组 织任何与涉案专利有关的研发活动。二、陆行公司专利之所以以 陆行公司的名义申请是因为:2006年陆行公司成立时其法定代表 人和大股东王健看中毛善武已有的“BF20- 50”等几个“半封闭冷冻压缩机”润滑机油泵的技术资料及毛善 武的客户资源,要求毛善武来陆行公司担任总经理并于2008年3月 6日赠送给毛善武5%的股份;当时淳安县科技局对企业下达项目申 报要求,专利申请成功后,可以得到一笔奖金,故毛善武同意暂 借用给陆行公司申请专利。后由于生产机油泵亏损,2012年8月陆 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建勋要求毛善武转让股权给其,表示放弃 对专利的权利,但未付31.5万元股权转让款。综上,请求驳回陆 行公司的诉讼请求。 陆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陆行公司营业执照,用于证明:陆行公司的经营范围。
2.辞职报告、3.工资明细单、4.支票汇款审批单,用于证明 :毛善武于2006年至2012年12月在陆行公司担任总经理的事实。
5.陆行公司ZL20092030××××.X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说明书 ,用于证明:毛善武是该专利设计人,掌握技术,研究相关技术属于其本职工作。
6.毛善武ZL20123055××××.7外观设计专利公告说明书,7 .专利比对表,用于证明:毛善武申请专利时为陆行公司职工,其专利系抄袭陆行公司专利,无本质区别。(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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