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张洪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16:13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314号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厦禾路844好4层4a-3。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闫东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洪波,系杭州市江干区爱视康眼镜商行业主。
被告:李香英。
被告:李德明,系台州市椒江德明眼镜厂业主。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亮、王登远。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圣公司)诉被告 张洪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 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全圣公司申请追加李香英、李德明为本案 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全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东伟,被告张洪波、李香英、李德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全圣公司诉称:全圣公司系台资企业,生产专业产品 包括高级太阳镜、钓鱼眼镜、高级金属框、高级板材框及各种 镜片,旗下拥有品牌为时尚的“prosun保圣偏光太阳镜”、奢 华的“sunmode圣摩登时髦太阳镜”、专业的“ixron艾克朗” 三个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国际品牌。多年以来,全圣公司以中 国大陆为中心,产品远销欧洲、北美、日本、澳洲及东南亚等 地区及国家,深受各国消费者喜爱。全圣公司生产的“”、“ ”太阳镜,在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全圣公司在产品质量上以“全产业链质量控制”为核心,对产 品的外观设计上更是不断创新,使其更富美感,特别是儿童太 阳镜,针对儿童活泼可爱的天性,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 用于专项开发设计符合儿童配戴需求并能满足其喜好的多款儿 童太阳镜,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四十多项专利。全圣公司生 产的儿童太阳镜已成为儿童购买太阳镜的首选商品。2012年7 月25日,全圣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眼镜(甲壳虫)”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5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123034××××.0,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2014年3月 ,全圣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张洪波销售的眼镜产品侵犯了该 外观设计专利,遂于4月1日对张洪波销售的产品进行了证据保 全公证。张洪波提供了其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即由李 香英销售,李德明工厂生产。张洪波、李香英、李德明在未经 全圣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 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全圣公司的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 济损失,故诉请判令:一、被告张洪波、李香英、李德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和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二、被告张洪波、李香英、李德 明赔偿全圣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 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6200元;三、本案的诉讼 费由被告张洪波、李香英、李德明承担。
被告张洪波、李香英、李德明答辩称:一、李香英在答辩 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现已受理。根据证据来看,全圣公司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二 、张洪波销售的眼镜系从李香英处合法购买取得,而李香英销 售的眼镜系从李德明处合法购买取得,张洪波、李香英并不知 道上述眼镜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产品,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 定,张洪波、李香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洪波、李香英也不 具备生产能力,根本就不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因此,全圣公司要求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所用模具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 立。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即不相同也不近似,不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张洪 波、李香英、李德明没有给全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销售的被 控侵权产品极少,所获的利益极少,全圣公司索赔十万元没有 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全圣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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