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柏建春、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15:59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293号
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雅茹。
委托代理人:郑昊。
被告:柏建春。
委托代理人:郭俊艳。
被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宇。
委托代理人:金泳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丽莎。
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公司)诉被告柏建春、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瑞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昊,被告柏建春的委托代理人郭俊艳,被告安 杰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泳锋,以及被告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丽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瑞公司诉称:安瑞公司是2006年由美国怡得乐集团公司独资成立并通过ISO13485认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安瑞公司自成立 以来,一直专注于消化内镜手术器械的研究与开发,并致力于为 消化内镜手术室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柏建春自2006年12月5日至 2011年12月13日在安瑞公司担任生产工艺部主管一职,负责产品技术研发工作。2011年12月13日辞职后就职于安杰思公司。2013 年9月,安瑞公司发现柏建春作为发明人、产品技术设计人,安杰 思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第201220169522.0号专利并获得授权 ,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4月19日,距柏建春辞职日不满一年,且该专利与柏建春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分配到的工作任务内容、要求 及从事该项技术的开发研究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专利应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应属于安瑞公司。为保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ZL201220169522.0专利 权归安瑞公司所有;2、由柏建春与安杰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被告柏建春和安杰思公司共同答辩称:柏建春是安瑞公司的工艺主管,不是研发人员,其主要解决生产、工艺问题,在图纸上的签字仅是工艺签字,不负责技术问题。同时,安杰思公司为 涉案专利研发投入大量资金和物质支持,依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 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若干问题的纪要,涉案专利应为安杰思公司所有。
安瑞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劳动合同及离职报告,用以证明:柏建春系安瑞公司前员工,曾在安瑞公司担任生产工艺部主管一职。
2.第201220169522.0号专利查询结果,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距柏建春从安瑞公司处离职不满一年。
3.工作交接清单。
4.签署有柏建春姓名的设计图纸。
证据3、4,用以证明:柏建春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
5.第201220169522.0号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6.岗位职责说明书。
证据5、6,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与柏建春在安瑞公司任职期 间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
7.张承的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张承曾任安瑞公司总经理,现为安杰思公司最大自然人股东,柏建春的离职与此有关。
8.安瑞公司产品目录,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与安瑞公司的主营产品基本一致。
9.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220245号的产品以及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用以证明:安瑞公司在柏建春任职期间生产过涉案专利的同类产品。
10.第200720309034.4号及第201020127327.2号专利权利要求 书及说明书,用以证明:安瑞公司在柏建春任职期间申请过与涉案专利同一技术领域的专利。(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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