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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李丽清、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11:06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285号

  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雅茹。
  委托代理人:郑昊。
  被告:李丽清。
  委托代理人:郭俊艳。
  被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宇。
  委托代理人:金泳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丽莎。
  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公司) 诉被告李丽清、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 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瑞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昊,被告李丽清的委托代理人郭俊艳,被告安 杰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泳锋,以及被告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的 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丽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瑞公司诉称:安瑞公司是2006年由美国怡得乐集团公 司独资成立并通过ISO13485认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一家集 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安瑞公司自成立 以来,一直专注于消化内镜手术器械的研究与开发,并致力于为 消化内镜手术室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李丽清自2006年12月5日至 2012年1月3日在安瑞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负责产品技术研发工作。2012年1月3日辞职后就职于安杰思公司。2013年9月,安 瑞公司发现李丽清作为发明人、产品技术设计人,安杰思公司作 为申请人,申请了第201220288490.6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申 请日为2012年6月15日,距李丽清辞职日不满一年,且该专利与李 丽清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分配到的工作任务内容、要求及从事该 项技术的开发研究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专利应属于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权应属于安瑞公司。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ZL201220288490.6专利权归安瑞 公司所有;2、由李丽清与安杰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共同答辩称:安瑞公司提供的产品 研发图纸与涉案专利不同,属解决不同领域技术问题,且安瑞公 司的产品研发图纸上仅有英文名,并无李丽清签名,不能确定系 李丽清的工作范畴。同时,安杰思公司为涉案专利研发投入大量 资金和物质支持,依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 合同若干问题的纪要,涉案专利应为安杰思公司所有。
  安瑞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劳动合同及离职报告,用以证明:李丽清系安瑞公司前员 工,曾在安瑞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2.第201220288490.6号专利查询结果,用以证明:涉案专利 申请日距李丽清从安瑞公司处离职不满一年。
  3.签署有李丽清英文名sunnyli的产品零件图,用以证明:李 丽清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
  4.第201220288490.6号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5.岗位职责说明书。
  证据4、5,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与李丽清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
  6.中英文名字对照材料,用以证明:产品零件图上英文名sun nyli系李丽清签署。
  7.张承的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张承曾任安瑞公司总经理, 现为安杰思公司最大自然人股东,李丽清的离职与此有关。
  8.安瑞公司产品目录,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与安瑞公司的主 营产品基本一致。
  对安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共同质证 认为:
  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李丽清虽是研发工程师,但系根据安瑞公司要求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来安排本职工作,且与安瑞公司无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前已交接所有材 料。(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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