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原告李洪与被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10:38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266号
原告:李洪维。委托代理人:王梨华。
委托代理人:熊仙凤。
被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关贤。
委托代理人:沈佩杰。
原告李洪维(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常杭五金塑胶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 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梨华、熊仙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关贤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佩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 利号为ZL20102063××××.5、名称为“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 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权至今有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营业场所制造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数量多,销售至市场会致使原告专利产品销路受阻由此 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制止被告的侵 权行为,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 犯原告ZL20102063××××.5号专利权的行为;2、销毁所有侵权 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 合理费用)叁拾万元(3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证据1- 2证明原告享有ZL2010206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至今有效及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3.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照片,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 权的行为。
4.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原告专利的法律状态。
5.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1、原告2010年即委托被告生产涉案产品,原告在被告实施生产以后申请涉案专利,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且原告未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2、被告系受原告与案外人尹克浩委托进行生产,尹克浩与原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涉案产品系上述委托生产的产品,已不再销售,被告不构 成侵权。3、涉案产品侵权范围小,影响小,赔偿数额不应过高。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涉案专利无新颖性,被告生产的产品有合法授权。
2.《国风商讯》杂志61期,证明被告系依据现有技术生产产品。
3.加工协议;
4.送货单。
证据3-4证明原告与尹克浩共同委托被告生产涉案产品。
5.短信,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合作关系。
6.和解协议,证明原告与尹克浩已经达成和解。
7.电脑中的电子数据(照片),证明被告系依据现有技术生产产品,涉案产品的开模时间是在2010年9月。
8.泮卫军、潘利锋的证人证言,证明证据7的真实性,被告系依据现有技术生产产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一、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被告对证据1、2、4三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2、被告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本院认为,该证据显示的被告经营场所及产品与本院证据保全情况一致,对其真实 性本院予以确认,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则需结合其他证据及保全实物综合判断。(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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