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马梅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10:27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227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陈小良。
被告:马梅君。
委托代理人:戴群芳。
委托代理人:王倩。
被告:詹桂炎。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创想公 司)诉被告马梅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灵动创想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詹桂炎作 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灵动创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良,被告马梅 君的委托代理人戴群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桂炎经本院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灵动创想公司诉称:灵动创想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为一体的专业动漫及其衍生品生产销售公司。成立至今,灵动创 想公司秉承“引领中国动漫潮流”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 竞争力和知名度,逐渐成为中国最有实力和潜力的动漫品牌企业 之一,并连续获得“广东省重点动漫企业”和“国家重点动漫企 业”称号;其还与国内众多的专业卡通片电视台、国内权威网络视频平台及部分公共交通媒体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从而扩大 动漫及衍生产品的影响力;其在国内40多个大中城市建立了30000 多家销售网点,渠道覆盖中国大部份的KA卖场系统及一类商场百 货,为动漫衍生产品的销售奠定了良好通路。灵动创想公司系专 利号为2013300018196“蛙王酷宝”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于20 13年1月5日提出专利申请,2013年4月10日被授权公告,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经动画片《快乐酷宝》的播映,并由灵动创想公司(或授权单位)对专利产品予以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马梅君、詹桂炎明知蛙王酷宝为市场热销产品,也应当知道其权利人为灵动创想公司,仍以生产经营目的 ,销售既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正当来源的侵权产品,已侵犯了 灵动创想公司的专利权。故诉请判令:1、马梅君、詹桂炎停止生 产、销售侵犯ZL2013300018196专利权的产品;2、马梅君、詹桂炎赔偿灵动创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00 00元;3、判令马梅君、詹桂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 告灵动创想公司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马梅君、詹桂炎停 止销售侵犯ZL2013300018196专利权的产品。
被告马梅君辩称:一、马梅君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快乐酷宝 ”玩具是侵犯灵动创想公司专利权的产品。灵动创想公司认为该 专利产品是其动画片的衍生产品,但动画片所面向的人群是广大 的少年儿童,马梅君系为生计奔波的下岗工人,其所销售的产品 基本上是文具,极少涉及玩具,不会对相关动画片加以关注。同时,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4月10日,被控侵权产品是马 梅君于2013年5月11日在杭州东站小商品市场3512- 3513号摊位所购后再进行销售。故马梅君并不知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二、马梅君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 任。马梅君从2003年开办新达文体用品商店以来,一直从杭州东 站小商品市场进货。杭州东站小商品市场是杭州一大型的小商品 交易市场,被控侵权产品为马梅君从市场内准许经营该类产品的摊位经营户詹桂炎处购得,其具有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资格,马梅君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灵动创想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 证据材料:(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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