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杨晓东、冯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刑初字第0004号
被告人杨晓东,农民。2007年12月7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于2010年1月12日释放;2013年8月1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个体。2013年7月2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建新,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东、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东、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曹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6月17日,被告人杨晓东、冯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吴江、昆山租用房屋为生产窝点、仓库,并雇用李某甲(另案处理)负责生产管理,将从翁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雪浪饮料厂购进的无商标的碎冰冰包装成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并予以销售。2013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晓东、冯某雇佣李某甲等人在租赁的昆山市周庄镇周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时被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庄分局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旺旺碎冰冰”2983箱(价值人民币178980元)、“旺旺碎冰冰”包装纸箱5250个及包装机等物被当场扣押,另在被告人杨晓东、冯某租用的周庄镇大桥路丝绸馆北面的办公楼一层房间内查获存放在此的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595箱(价值人民币35700元)及外包装塑料膜等物。被告人杨晓东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晓东、冯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价值人民币214680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晓东、冯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晓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晓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晓东、冯某对被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根据被告人冯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家庭困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冯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6月17日,杨晓东、冯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租用的昆山市周庄镇周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厂房为生产窝点、仓库,雇用李某甲(另案处理)负责生产管理,将从翁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昆山市周庄镇雪浪饮料食品厂购进的无商标的成品碎冰冰包装成假冒注册商标的“旺旺碎冰冰”后予以销售。
2013年6月17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租用的昆山市周庄镇周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查获正在包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碎冰冰的李某甲等人,当场查获并扣押假冒的“旺旺碎冰冰”2983箱(78ml*20支*4包)、“旺旺碎冰冰”包装纸箱830只、外包装袋子23600条、外包装膜13卷、未包装散装碎冰冰25400支及包装机2台、叉车1台、封口机1台等物。6月18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又在该公司另一出租厂房内查获并扣押假冒“旺旺碎冰冰”外包装纸箱5250只,在该公司位于周庄镇大桥路丝绸馆内的出租房内查获并扣押被告人杨晓东、冯某等人生产后存放在此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旺旺碎冰冰”595箱(78ml*20支*4包)及“旺旺碎冰冰”外包装膜54箱(5卷/箱)等物。经鉴定,上述查获的3578箱假冒注册商标的“旺旺碎冰冰”价值人民币21468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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