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刑初字第0003号
被告人高某甲,原系大圣商号淘宝店实际经营者。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金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27日间,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在其暂住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街道凤栖园XX幢XXX室内经营淘宝网店“大圣商号”,销售明知是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饰等商品。2013年3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租用的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街道凤栖园XX幢XXX室内查获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饰2013件,价值人民币330000余元。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向昆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30000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甲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甲对被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27日间,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周某(其妻子,另案处理)在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街道凤栖园XX幢XXX室内经营淘宝网店“大圣商号”,销售明知是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饰等商品。
2013年3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租用的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街道凤栖园XX幢XXX室内查扣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饰2013件,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3420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向昆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又查明,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已在本院处理的同案犯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昆山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昆山市凤栖园XX幢XXX室“大圣商号”淘宝店的仓库进行搜查,查获涉嫌假冒注册BURBERRY、BOSS、POLO商标的服装2525件并予以扣押的情况。(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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