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贵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0225号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傅坤。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
被告徐贵强。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贵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贵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53237号和第1792324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第53237号商标为“三角牌+三角图形+TRIANGLE”,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第1792324号商标为“三角牌”中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有效期为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原告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经过50多年的连续使用,在市场上享有知名度。被告在其所销售的电饭锅外包装和产品外观上显著使用“三角”字样和三角图形,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而购买,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被告作为专业从事经销活动的经营者,应该对其商品来源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开支律师费4000元、调查费3000元、调档费50元和差旅费3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第53237号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均为公证件);
证据2、第1792324号注册商标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均为公证件);
证据1-2证明原告系第53237号、第1792324号的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证据3、199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件);
证据4、2005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件);
证据5、200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件);
证据6、2010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件);
证据7、驰名商标认定书(公证件);
证据3-7证明原告商标经过50多年的连续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证据8、行政处罚结果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结果通知书,证明被告在自己经营店面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证据9、律师费发票、调查费发票各一张(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10、工商查档材料,证明被告开设的昆山市张浦镇乐祥陶瓷餐具批发部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
被告徐贵强未作辩称也未提供证据。
据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公司注册成立于1967年6月1日,经营范围为轻工业品、家电设备等。第53237号“三角牌TRIANGLE及图形”商标注册人为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煤油炉、电力炊事用具、电力清洁用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66年12月1日起,经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于2012年3月20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本案原告。第1792324号“三角牌”商标注册人为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饭锅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2年6月21日起,经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于2012年3月20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本案原告。1992年11月第53237号“三角牌TRIANGLE及图形”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后分别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2010年1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11)商标异字第53478号“红了角HONGLIAOJIAO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电饭锅”商品上的“三角牌TRIANGL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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