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亿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京美利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6:49商业秘密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0011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7716-3。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菲、张丽。
被告浙江亿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名园南大道9号综合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5616762。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
被告南京美利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东门前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72458107-4。
法定代表人方木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520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京美利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燕娟
审 判 员 徐 琰
代理审判员 徐 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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