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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海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6: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0005号

  原告上海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3288号4幢210-12室,组织机构代码57911102-4。
  法定代表人徐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市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远。
  被告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住所地昆山市白马泾路46号超华城市广场4层。
  负责人李玉平,该培训中心校长。
  委托代理人苏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贝公司)与被告昆山爱贝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爱贝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建雷、程远(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苏军(参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迪贝公司诉称:原告为一家知名的文化传播公司,致力于少儿英语的培训、策划及服务。原告拥有第10335743号、10335614号、10335655号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等。被告为一家昆山的民办学校,位于昆山市白马泾路46号超华城市广场4层。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主页、网站内容介绍、网站课程介绍、门店招牌、门店装潢铭牌、宣传资料、户外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原告认为,被告所从事的服务行业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均为教育培训服务行业,被告的行为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商标,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网站、宣传资料、招牌等载体上停止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爱迪贝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第10335614号、第10335743号、第10335655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拥有的商标及所属核定项目;
  证据2、(2014)沪静证经字第82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证据3、(2014)沪静证经字第108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公司门店装潢、户内户外广告、铭牌、公司宣传资料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相似商标;
  证据4、照片一组,证明原告起诉后被告仍在经营场所中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证据5、营业税纳税证明,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至少为159206.70元;
  证据6、加盟商说明,证明原告作为从事少儿英语特许经营的企业,在全国有32家授权的加盟商,原告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证据7、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明,证明原告是有合法商标授权经营的企业,原告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
  证据8、加盟合同(上海、浙江宁波、苏州张家港),证明原告的损失,因原告的商标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与昆山类似的地区授权可以直接获得授权费用;
  证据9、租赁协议,证明被告经营规模比较大;
  证据10、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公证费10000元;
  证据11、律师服务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律师费20000元。
  被告爱贝培训中心辩称:1、被告所使用的商标和原告的注册商标不一致,有明显区别,被告不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原告第10335743号的图形商标为七只小熊头上半部高矮不同的阴影图片,而被告网站使用的大多是整体小熊头的图片,并在上面标注有相关课程的文字和配有直线作为类似悬吊在空中的卡片状的效果,与原告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小熊本来就是很普遍的卡通形象,原告的注册商标并无特色。原告第10335655号图形商标为内圈一只小熊上半身,外圈一只小熊头轮廓的图案。而被告网站上使用的仅头部半边和一只手的图片,和原告的注册商标区别很明显。原告第10335614号文字商标为ABIE.C,而被告网站使用的是ABIE,原告注册商标一共只有5个字母,并且中间用圆点隔开,被告使用的字母和原告的注册商标区别非常明显。另外,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需要考虑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原告商标缺乏显著性和公众知名度;2、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起已合法使用相关的标识,而原告持有的三个商标注册有效期始于2013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原告取得注册商标权以前就已经合法使用相关标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获得良好的商业信誉,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3、原告没有告知被告其已注册商标,也未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注册商标,并且没有使用注册标记,该商标也非驰名商标,因此,被告在合法使用相关标识后没有渠道和途径获知原告注册商标一事,即使原告已经注册商标,被告仍旧可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相关标识;4、被告主营的英语教育培训服务不是原告的经营范围,原告属于违法超范围经营,不存在被告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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