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与王征宇、湖北东北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841号
原告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世贸东路2号E幢802房。法定代表人姜明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菲,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征宇,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金颖,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北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58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征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颖,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绒花公司”)诉被告王征宇、湖北东北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人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俊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雪绒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菲、王建良,被告王征宇及委托代理人金颖,被告东北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征宇及委托代理人金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雪绒花公司诉称:2003年6月19日,姜艳春即在“餐馆、快餐馆”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3599465号“東北人”商标,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2012年7月27日,原告受让取得涉案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大量宣传,“東北人”餐饮品牌在餐饮业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两被告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www.dbrkr.com网站上使用“东北人”宣传其餐饮品牌,而且在其所开设的餐馆的店面招牌、餐具、菜单、餐巾纸等设施设备上使用“东北人”商标。该商标与涉案商标语种、文字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完全相同,仅首字有繁简差别,根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两商标已经构成相同商标。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明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店面招牌、宣传资料、餐具、网站等处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東北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在《楚天都市报》、《长江日报》第一版面及大众点评网首页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三、被告消除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在《楚天都市报》、《长江日报》第一版面及大众点评网首页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皆同××2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商标侵权行为而花费的合理开支34,62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征宇庭审时口头答辩称:一、被告使用的“东北人烤肉”商业标识,系被告经过长期使用的个体工商名称;二、“东北人烤肉”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告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三、原告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并非由原告独创,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四、在被告烤肉店成立之时,原告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五、被告商标已经取得了商标注册证;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七、根据类似案件的判例可以证明被告是合法经营,并合法使用商标,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
被告东北人公司庭审时口头答辩称:同意被告王征宇的答辩意见。此外,被告东北人公司虽一直注册存在,但并未实际经营。
原告雪绒花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第3599465号“東北人”商标注册证,证据2、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原告是“東北人”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